河北省红十字会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冀红办字〔2020〕16号)

2022-11-09 22:57 35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冀财采〔2012〕7号)、《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冀财采〔2016〕17号)、《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河北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通知》(冀财采〔2016〕40号)等通知的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指单位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和其他资金,采购依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事项。

政府采购按照河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投标数额标准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会机关各部室和各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室、各单位)使用财政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总会项目资金及捐赠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全部实行政府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实行限额管理。

第五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政府采购实行信息系统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办公室负责统筹管理政府采购工作,指定专人负责。

(一)负责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申报年度采购计划。

(二)负责审核、上报政府采购相关资料及备案。

(三)负责管理、指导、监督及协助各部室(单位)的政采购业务。

(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府采购的管理规定,制定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五)按季度上报政府采购数据及年报工作。

第八条  有关部室(单位)负责预算项目内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实施,其职责是:

(一)拟定政府采购计划,报办公室政府采购负责人审核汇总。

(二)实施政府采购计划,执行政府采购预算。

(三)整理政府采购项目的申报、审核、报批、招标、投标、评标、验收、结算、归档等相关资料。

(四)严格遵守有关政府采购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九条  政府采购可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条  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行政府采购,不得把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一条  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强化采购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编制并批复政府采购计划。

(一)根据已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范围、数量、金额和要求,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经政府采购负责人审核后报主管会领导审批。

(二)采购专业性设备应附有相关技术部门的审核意见。

(三)采购计划通过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系统,报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批。审批后的政府采购由有关部(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签订采购合同。

(一)政府采购项目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后,应签订书面合同。合同订立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政府采购合同一经确定,有关部室(单位)应按照规定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三)政府采购合同需要变更或终止,有关部室(单位)应将变更或终止的理由及时书面报送办公室。

第十四条  验收与结算。

(一)加强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管理。组建验收小组,按照合同约定,组织专业人员对所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进行验收,据实填报《河北省人民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出具验收证明。

(二)验收小组成员不得由实施采购及财务人员担任。

(三)供应商供货完毕,经验收合格,凭验收证明办理款项支付,送办公室财务做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需新增政府采购项目,要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经常务副会长审批后,报财政厅批复后执行。

第十六条  有关部室(单位)应建立政府采购业务工作档案,做好政府采购文件、档案保管工作,防止遗失、泄漏。政府采购文件包括采购预算、政府采购登记表、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质疑答复、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项目成果、验收证明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  定期通报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采购业务开展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采购风险,堵塞管理漏洞。

第五章  采购业务管理

第十八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严格执行冀财采〔2016〕40号文件有关规定,通过办公室申报、财政备案后由项目执行人负责实施。

第十九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不论采购金额大小,全部执行冀财采〔2016〕17号、冀财资〔2014〕81号文件有关规定,报财政备案批准后由办公室负责执行。

第二十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25万元(含25万元)以上,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由项目实施部室(单位)提出采购计划报会党组或执委会批准后,通过委托代理机构招标(具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且招标代理费不得高于国家规定)或参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的询价方式进行。特殊情况下物资采购由会党组(或执委会)会议决策指定方式执行。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询价办法,是指采购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三家以上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具体程序和要求如下:

(一)由采购小组制作询价通知书。

(二)询价采购需求中的技术、质量、服务等要求应当完整、明确,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

(三)采购小组在询价过程中,不得随意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技术、质量和服务等要求、评审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和合同文本等事项。

(四)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五)采购小组应当从技术、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列出3名(含3名)以上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提出采购意向,经会党组(或执委会)研究确定。

第二十一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2万元(含2万元)以上,25万元(不含25万元)以下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由项目实施部室(单位)提出采购计划报会领导批准后,应当成立不少于3人的采购小组(采购小组具体由项目执行单位分管会领导协商确定,一般由项目执行人、机关党委或监事会秘书处、办公室共同组成),由采购小组通过市场调查比选方式形成书面报告(需附三家或多家供应商的报价单),报会领导批准后进行采购。

第二十二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2万元(不含2万元)以下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由项目实施部室(单位)提出采购计划报会领导批准后,由各部室(单位)负责人组织实施,需经集体研究,采购时原则上不少于2人。

第二十三条  各部室、单位采购预算项目内同一项目或不同项目的同品目或类别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原则上应当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并按批量集中采购的合计数选择相应的采购方式,不得拆开采购,以发挥规模效益,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

第二十四条  由采购小组执行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形成的情况报告、评审报告等书面材料均需采购小组成员共同签字确认。货物验收单由办公室指定专人验收(验收人员不得由采购小组成员及财务人员担任)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信息应在政府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等信息应依法公开。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包括:采购内容、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采购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等,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工作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八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凡不按规定招标或分拆项目规避招标、擅自变更采购项目及方式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按照省财政厅规定,政府采购项目未使用完毕的资金,视同结余资金,收回省级财政总预算统筹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红十字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