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红十字会采购管理制度
廊坊市红十字会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省、市采购管理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的原则,按照依法、有序、廉洁、高效的要求,实行规范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采购,是指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第四条 采购项目由本单位需求部室制定采购计划,上报办公室审核,通过党组会研究决定。
第二章 采购流程
第五条 采购立项申请、方案或文件(即项目事因)由本会相关承办部室负责制定,内容包括:
1、采购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2、拟定的采购计划和预算;
3、列明采购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用途。
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六条 资金审核由办公室负责承办,经办公室审核后按照本会《党组议事规则》规定的资金审批权限履行报批,审核内容包括:
1、提交准确的资金来源和用途资料;
2、提交资金使用合规依据,严格审核把关;
3、部室负责人和岗位经办人签字。
4、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七条 采购事项由党组会议研究决定。采购金额1万元(含)以上,由党组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 采购实施要求。采购工作严格按照党组会批准的实施方案进行,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方式和程序实施。
市红十字会涉及到的采购按采购对象分为:货物类、服务类或工程类。
按采购方式分为:询价采购、招标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
按采购目录类别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拟采购的货物、服务在集中采购范围内的,按照《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冀财采〔2024〕17 号)规定执行,在目录采购外的按照分散采购执行。
1、采购货物、服务金额40万(含)以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制定招标计划、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接收投标文件、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履行合同、验收与支付。
2、采购货物、服务金额40万以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询价采购的流程严格进行,确定采购需求、编制询价文件、确定询价对象、发出询价通知书、接收响应文件、评审报价、确定成交供应商合同。
工程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按照国家、省、市工程类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采购验收入库和后续管理
第九条 物资验收入库要求:
1、与采购计划和购销合同对照,采购标的为货物的,验收货物质量和数量均满足要求后在货物明细单上签字确认;采购标的为服务的,对供应商进行评价并附提供的成果文件和服务证明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2、严格购销双方验收交接手续,有清单、有双方单位盖章和相关人员签字。
第十条 付款事项要求:
1、办公室根据采购部室提供的采购信息和领导批示,填制规范的“支付报销单”,按要求严格岗位权限审核、审批签字;
2、提供合法合规的货物销售发票;
3、并附党组会会议纪要,验收入库表、三方询价表材料、供应商信息资料等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物资发放要求:
1、按照计划组织相关人员、志愿者或相关团队,严格对发放对象身份信息和需求情况进行审核;
2、做好发放记录,领取单位领取物资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必须签字,确保发放物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确保救助物资使用的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 依法依规监督使用情况。对救助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电话回访等接收反馈方式,同时,收集救助物资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发现的问题和相关各方的建议及时进行合规性调整和修改,以进一步提高救助物资使用效果和救助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文档管理与审计(或后评价):
对救助资金购买救助物资的整个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档资料由办公室进行妥善管理,包括需求评估报告、公函、采购计划、供应商资料、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发放记录等。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分类、整理、归档,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可查性,以备后续审计、监督和查询或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因采购而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