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红十字会采购管理内部控制暂行制度

2022-10-20 00:00 28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红十字工作的指示要求,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推进依法采购,提升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管理水平和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规范廊坊市红十字会(以下简称“我会”)采购行为,加强我会采购管理工作,防控采购业务活动风险,提高采购业务的规范性、科学性、准确性和红十字会公信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会实际与采购业务管控要求,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所称采购,是指本会开展工作过程中,使用廊坊市本级人大批准政府财政预算和捐赠账户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进行采购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采购管理是对我会采购预算编制、采购组织形式及采购方式、采购执行、验收、备案、监督检查等环节的全面管控。

  第三条  采购管理内部控制的主要任务。

  (一)严防廉政风险。针对政府采购岗位设置、流程设计、主体责任等重点问题,细化廉政规范、明确纪律规矩,形成严密、有效的约束机制。

  (二)控制法律风险。切实提升我会采购部门的法治观念,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切实防控政府采购执行的法律风险。

  (三)落实政策功能。准确把握政府采购领域政策功能落实要求,严格执行政策规定。

  (四)提升履职效能。落实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科学确定事权归属、岗位责任、流程控制和授权关系,推进政府采购流程优化、执行顺畅,提升政府采购整体效率、效果和效益。  

第四条  采购管理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

(一)党组管财与监督执行并用原则。采购事项由会党组决议,执委会执行,纪检监察依纪依规监督,监事会依法依章程进行监督,充分体现从严治党和依法治会。

(二)全面管控与突出重点并举原则。将采购内部控制管理贯穿于采购执行与监管的全流程、各环节,全面控制,重在预防。在关键环节、岗位和重大风险事项上,从严管理,重点防控。本会所有采购事项,能公开招标采购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采购,零星使用经费事项能够按类合并,合并后可以公开招标采购的要公开招标采购。

(三)分工制衡与提升效能并重原则。发挥内部机构之间,相关业务、环节和岗位之间的相互监督和制约作用,合理安排分工,优化流程衔接,提高采购绩效和行政效能。

(四)权责对等与依法惩处并行。在采购执行与监管过程中贯彻权责一致原则,因权定责、权责对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问责条款,有错必究、失责必惩。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会各科室在我国境内开展的采购业务管理工作。

采购人应当优先采购本地区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货物时应落实国家节能、环保产品政府强制性采购和优先采购相关政策,按规定采购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

  第二章  采购管理组织体系及其职责分工

第六条  采购业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采购业务组织体系包括采购决策主体、采购日常管理主体、采购执行主体和采购监督主体。

第七条  设立执委会作为采购管理的决策主体。对我会采购政策、制度、采购事项(符合我会“三重一大”决策范围的事项按照“三重一大”的决策流程执行)进行决策。

  其主要职责有:

(一)审定我会采购政策,研究规范和固化采购程序;

(二)审定我会重大采购项目(廊坊市财政局发布当年度《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货物类、服务类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或非财政资金需采购的大额项目);

(三)审定重大采购项目的采购预算、采购需求;

(四)审定单位内部采购目录、内部采购预选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

  (五)审定采购工作办公室认为有必要讨论的采购事项。

   第八条  设立办公室作为采购日常管理主体。履行业务联络与指导职责,负责采购过程中的联系协调及党组会授权的日常性采购工作的开展。其主要职责有:

(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府采购的管理规定,拟定我会采购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汇总审核各业务科室编制的采购计划,按规定办理我会采购预算、采购计划和执行情况的报批程序;

  (三)会同采购科室初步审核采购需求、采购方式、组织形式以及选取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意见;

(四)会同业务科室审定我会内部预选供应商资质,汇总单位内部预选供应商预中标情况报党组会审批后备案;

(五)审定我会货物类、服务类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的采购(招标)文件,会同采购科室及单位法律顾问审核采购合同,审定单位自行(组织)采购相关事项报党组会审批后备案;

(六)组织参与政府采购评审及验收工作;负责组建自行(组织)采购评标、验收小组,组织评审/验收工作并拟定综合评审/验收意见;

  (七)负责采购文档的归档与报备工作;

(八)指导各科室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对采购人员的业务培训;

(九)接受财政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十)我会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采购工作。  

  第九条  评标、验收小组为采购业务临时机构。具体由采购科室会同办公室根据采购项目的评标、验收要求组织成立。  

第十条  设立各科室为采购业务活动的执行主体。承担采购人主体责任,负责本科室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委托采购的,承担委托人责任,对采购结果负责。委托采购应当签署委托书。

(一)        负责编制采购预算及实施计划,建立政府采购台账;

(二)        制定科学合理的采购需求和采购方案,按规定报批;

(三)负责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其中,委托实施采购的,应当签署委托书,履行采购委托责任,按照采购方案监督采购活动;

(四)参与采购文件编制、解释、采购质疑处理工作;

(五)参与采购信息公开;

(六)会同采购办及单位公职律师(法律顾问)组织合同文本拟定并进行审核后签订;

(七)参与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对采购结果负责;

(八)采购活动完成后,按《廊坊市红十字会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报批采购资金支付等事项,形成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负责向财务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九)负责采购文件收集、整理和移交归档。

  各科室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设立采购经办人员,科室采购经办人员应具有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以身作则的政治纪律观念,熟悉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财会等相关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  设立监事会秘书科作为采购监督主体。会同本会纪检工作同志按照职责分别行使监督检查职权,(监事会监事、内审负责人和会机关纪检委员行使监督检查职权)其主要职责有:

  (一)对采购法律法规遵循情况进行督察,采购过程中人员的舞弊嫌疑及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二)负责对采购管理全过程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审查,并独立发表意见;

(三)参与采购中有关质疑、投诉问题的处理;

(四)受理供应商提出的回避申请,并按照回避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审核。  

  第三章  采购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各科室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必须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采购预算编制要求:

  1、业务科室在预算年度内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符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按照部门预算编制格式和要求,编制本单位下一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作为部门预算的一部分,一并由办公室汇总报党组会审批后经办公室财务按照预算审批程序上报市财政局。

   2、业务科室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当全面、详细、准确,应将拟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政府采购目录品目、采购金额、资金来源、计划采购时间等情况逐项填报。  

  第十三条  调剂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年度执行过程中,由于部门预算资金调剂(包括追加、追减或调整结构)导致采购预算变动的,业务科室要提出追加、追减或调整结构政府采购预算的书面申请,经报党组会审议后按相关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采购预算编审的程序性根据《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及流程》相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四章  采购计划管理

第十五条采购人在开展采购活动前,应当根据政府采购预算、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等要求,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其中符合廊坊市规定的批量集中采购目录,应当在每月5日前编报采购计划。涉密采购项目按照财政局相关要求和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采购计划编制要求。

(一)完整反映预算。业务科室应当根据财政局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并完整反映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计划中的项目数量和资金来源应当与政府采购预算中的项目数量和资金来源相对应,不得编制资金尚未落实的政府采购计划。

政府采购预算包括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和年度追加预算中用于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

(二)合理确定进度。业务科室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预算资金的安排情况,合理确定政府采购预算的实施进度,编制具体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计划。

  (三)体现规模效益。业务科室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应当注重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对当年同类采购品目尽可能编入同一项采购计划,以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益。公开招标应当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不得人为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肢解为非公开招标采购项目。

  (四)落实政策功能。采购人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应当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七条  采购计划编报的形式及内容。

  (一)办公室应当将汇总后的采购计划通过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以电子表格形式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表》,尚不具备条件的采购计划或者特殊项目也可以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要求采用纸质表格形式报送。

  (二)政府采购计划编制的内容主要包括:品目类别、品目名称、计量单位、采购数量、预算单价、预算总价、资金来源构成、采购方式、组织形式、资金支付方式等。确定采购项目实施计划的预算金额。调整实施计划应及时重新备案,涉及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应先履行预算调整报批手续。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计划调整

  政府采购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作调整。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追加采购计划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计划编制程序重新申报。

如发生采购项目变更、终止或减少采购计划的,采购科室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报请党组会审议确定后,经财务汇总后向财政局做出书面说明。

如发生采购项目计划内调整,采购科室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业务、主管财务、主要领导审批并报请党组会研究决定。

第五章  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第十九条  我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第二十条  采购廊坊市发布的支付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应当采用集中采购的组织形式,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应当委托廊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采购。

第二十一条  除集中采购项目外,采用分散采购组织形式,可委托廊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第二十二条  采购方式。我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以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投标的采购方式。业务科室使用地方财政资金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的数额标准,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制度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业务科室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需要满足的条件: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单一来源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是指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属于本情形的,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五)询价。询价是指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六)竞争性磋商。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一、协议供货(定点采购);

二、网上采购;

三、采购卡;

四、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

五、公开招标未能成立,且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重新公开招标将影响采购项目实施的;

六、采购项目具有特殊性,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七、采购时间紧急,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难以满足工作需要的。

第六章  采购业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采购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到达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项目应当委托廊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采购,原则上选择公开招标方式,特殊情况下可以选择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进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以下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形依法选择相应的采购方式,报财政部门依法核定。

第二十五条《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不论采购金额大小,全部执行石财采〔2020〕13号文件有关规定,报财政备案批准后由办公室负责执行。

第二十六条《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40万元(含40万元)以上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严格执行石财采〔2020〕13号文件、石财资〔2018〕5号文件有关规定,通过办公室申报财政备案后由项目执行人负责实施。

第二十七条《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40万元(不含40万元)以下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由项目实施科室提出采购计划、拟定委托代理机构报执委会批准后,通过委托代理机构招标(具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且招标代理费不得高于国家规定)方式进行。特殊情况下物资采购由会党组会议决策指定方式执行。

第二十八条《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下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由项目实施科室提出采购计划、拟定询价小组人员报执委会批准后,通过参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的询价方式进行。特殊情况下物资采购由会党组会议决策指定方式执行。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询价办法,是指询价小组(询价小组具体由项目执行科室分管会领导为组长并协商确定,一般由项目执行人、监事会秘书科、办公室共同组成)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三家以上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具体程序和要求如下:

(一)由询价小组制作询价通知书。

(二)询价采购需求中的技术、质量、服务等要求应当完整、明确,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

(三)询价小组在询价过程中,不得随意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技术、质量和服务等要求、评审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和合同文本等事项。

(四)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五)询价小组应当从技术、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列出3名(含3名)以上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确定采购意向。

第二十九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1万元(含1万元)以上,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由项目实施科室提出采购计划报会领导批准后,应当成立不少于3人的采购小组(采购小组具体由项目执行科室分管会领导协商确定,一般由项目执行人、监事会秘书科、办公室共同组成),由采购小组通过市场调查比选方式形成书面报告(需附三家或多家供应商的报价单),报会领导批准后进行采购。

第三十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1万元(不含1万元)以下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由项目实施科室提出采购计划报分管会领导批准后,由各科室负责人按经费支出管理执行审批组织实施,采购时原则上不少于2人。

第三十一条  各科室采购预算项目内同一项目或不同项目的同品目或类别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原则上应当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并按批量集中采购的合计数选择相应的采购方式,不得拆开采购,以发挥规模效益,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

第三十二条  由询价小组或采购小组执行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形成的情况报告、评审报告等书面材料均需询价小组或采购小组成员共同签字确认。询价小组或采购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询价小组或采购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询价小组或采购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询价小组或采购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询价小组或采购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七章  采购程序

第三十三条  采购人根据年度预算和采购计划制定采购方案,依据采购金额和支出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拟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需监事会会签。

采购方案应当明确科学合理的采购需求、预算、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特别采购项目应对技术标准等做出说明。采购需求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2】22号)执行。

第三十四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货物和服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财政局有关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规定的程序进行:

(一)事前请示:采购科室根据采购预算撰写请示件,报分管业务、主管财务、主要领导审批。货物类项目需提供货物数量、质量、性能、技术指标等要求;服务类项目需提供服务内容、服务要求、服务期限、询价报告等;工程类项目需提供工程量清单等具体要求。

(二)选取代理机构: 执委会选取确定代理机构。财政资金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招标代理机构;财政资金非采购目录内的项目或非财政资金由执委会研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三)签订委托协议。采购科室应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计划经采购办会同单位公职律师(法律顾问)审核后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计划备案:办公室在“财政一体化平台”填写采购计划,待财政局批复后,打印 《河北省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表》加盖公章, 提供给廊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

(五)编制招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接受委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业务科室提供的采购需求依法编制招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需求和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邀请;

2、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3、项目采购预算;

  4、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及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规定;

  5、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6、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7、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标准及退还的时间,中标服务费的收取标准;

  8、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9、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10、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11、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12、质疑与投诉的规定;

  13、市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审核招标文件。代理机构编制后的招标文件提交业务科室初审。初审后报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会审,会审后委托代理机构发布。

(七)发布公告:代理机构上传招标文件,在廊坊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招标公告。

(八)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有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的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规范》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九)投标及开标。

投标人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1、投标时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资格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相关材料;

(3)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

(4)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开标时,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及规定:

(1)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性。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采购代理机构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十)审核评标结果。采购代理机构应安排合理的工作人员负责组织评标工作。要有专人分别负责评标记录、评标复审等工作。评标后的结果报执委会审批。  

(十一)公告中标结果。代理机构发布中标公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将采购项目名称、中标供应商名称、中标价格、中标品目内容、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和电话等规定内容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告。通知中标方领取中标通知书,联系中标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十二)签订合同:采购科室会同办公室及单位公职律师(法律顾问)按合同要求拟定合同,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合同。采购合同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人的投标(响应)文件等内容一致。

采购合同应当明确采购商品或服务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质量、性能、价格(酬金)以及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内容。

(十三)合同公告:原则上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采购办在财政一体化平台填制合同公告,财政局审批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填制合同备案,在廊坊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合同备案。

(十四)采购实施:采购科室按照合同条款进行采购实施。

第三十五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以下采购程序:

(一)事前请示:采购科室根据采购预算撰写请示件,报分管业务、主管财务、主要领导审批。货物类项目需提供货物数量、质量、性能、技术指标等要求;服务类项目需提供服务内容、服务要求、服务期限、询价报告等;工程类项目需提供工程量清单等具体要求。

(二)签订委托协议。业务科室应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计划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资格预审公告发布。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业务科室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招标项目的性质;

  3、供应商资格要求;

  4、资格审查办法;

  5、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及证明材料的截止时间及资格审查日期。  

  (四)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出具资格审查报告。资格审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及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名单;

2、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情况说明;

  3、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名单  

  (五)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接受委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业务科室提供的采购需求依法编制招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需求和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

  1、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邀请;

(2)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3)项目采购预算;

  (4)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及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规定;

  (5)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6)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7)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标准及退还的时间,中标服务费的收取标准;

  (8)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9)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10)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11)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12)质疑与投诉的规定;

  (13)廊坊市财政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投标及开标。参照公开招标的投标及开标管理要求。

  (七)评标结果的审核。采购代理机构应安排合理的工作人员负责组织评标工作。要有专人分别负责评标记录、评标复审等工作。

   (八)采购人确定中标供应商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将采购项目名称、中标供应商名称、中标价格、中标品目内容、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和电话等规定内容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三十六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以下采购程序:

(一)事前请示:采购科室根据采购预算撰写请示件,报分管业务、主管财务、主要领导审批。货物类项目需提供货物数量、质量、性能、技术指标等要求;服务类项目需提供服务内容、服务要求、服务期限、询价报告等;工程类项目需提供工程量清单等具体要求。

(二)成立竞争性谈判小组

1、竞争性谈判小组组成:竞争性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2、竞争性谈判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

  (2)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3)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

  (4)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

  (5)编写评审报告;

  (6)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3、竞争性谈判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独立进行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3)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4)配合业务科室、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5)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程序、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并明确谈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四)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

(五)谈判。谈判小组应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就价格进行谈判,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六)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有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采购人可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七)采购科室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把成交结果告知办公室在廊坊市财政局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竞争性谈判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采购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3)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4)主要成交标的为货物项目的,应公布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品牌、生产厂商、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服务项目的,应公布服务清单、服务内容及人员配备清单;工程项目的,应公布工程量清单、材料数量及单价、人工成本;

(5)成交供应商按照政府采购政策价格优惠扣除情况;

(6)谈判小组成员名单。

  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办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八)签订采购合同。业务科室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以及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公室应当按照规定将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业务科室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一)事前请示:采购科室根据采购预算撰写请示件,报分管业务、主管财务、主要领导审批。货物类项目需提供货物数量、质量、性能、技术指标等要求;服务类项目需提供服务内容、服务要求、服务期限、询价报告等;工程类项目需提供工程量清单等具体要求。

(二)编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采购科室应根据采购需求及廊坊市财政局的规定编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应要求供应商在其响应文件中提供采购项目成本核算清单。  

   (三)协商报价。采购小组可以与供应商多轮协商报价。对于能准确掌握同类产品同业同期平均价格(市场平均价)的采购项目,采购小组可要求供应商报出不超过市场平均价的一个合理价格;不能准确掌握市场价格的项目,采购小组可要求供应商提供本次投标产品成本测算表和本次投标产品其他成交项目销售合同复印件,作为双方商定价格的参考依据。

(四)成交结果公告。采购科室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把成交结果告知办公室按照相关要求公告成交结果。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3、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4、主要成交标的为货物项目,应公布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品牌、生产厂家、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为服务项目,应公布服务清单、服务内容及人员配备清单;为工程项目,应公布工程量清单、材料数量及单价、人工成本。

   5、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五)签订采购合同。业务科室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业务科室应当按照规定将合同副本报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八条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以下采购程序:

(一)事前请示:采购科室根据采购预算撰写请示件,报分管业务、主管财务、主要领导审批。货物类项目需提供货物数量、质量、性能、技术指标等要求;服务类项目需提供服务内容、服务要求、服务期限、询价报告等;工程类项目需提供工程量清单等具体要求。

(二)成立询价小组

1、询价小组组成:询价小组由具体由项目执行科室分管会领导为组长协商确定,一般由项目执行人、监事会秘书科、办公室3人以上单数共同组成。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询价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2、询价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确认或者制定询价通知书(询价单);

  (2)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询价;

  (3)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

  (4)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

  (5)编写评审报告;

  (6)告知业务科室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3、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独立进行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3)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4)配合业务科室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5)配合财政局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确定询价通知书(询价单)

  1、询价通知书(询价单)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业务科室的采购需求由询价小组制定;也可以由业务科室编制,由询价小组确认。询价通知书(询价单)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不得出现“指定、暂定、参考、备选”品牌等表述,不得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供应商的其他内容。在询价通知书(询价单)发出前,应经业务科室确定同意。

  2、询价通知书(询价单)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程序、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

(四)确定被询价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询价单)让其报价。

如采用发布邀请公告方式邀请的,邀请公告应在财政局指定媒体发布,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名称、编号;

  (二)采购项目标的、数量及预算;

  (三)采购项目的主要需求;

  (四)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五)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六)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五)询价。询价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价格扣除后的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

  (2)评审日期和地点,询价小组成员名单;

  (3)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询价情况等;

  (4)提出的成交候选人的名单及理由。

  评审报告应当由询价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询价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询价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询价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询价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对于服务、培训等必须考察经营单位实力的项目,采购科室经办人应请示采购领导小组对报名的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

(六)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科室根据至少三家供应商书面报价及实地考察情况,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拟定成交供应商,并出具报告。审批后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七)成交结果公告。采购科室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把成交结果告知办公室按照相关要求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询价通知书(询价单)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采购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3)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4)主要成交标的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5)成交供应商按照政府采购政策价格优惠扣除情况;

(6)询价小组成员名单。

  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业务科室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八)签订采购合同:业务科室会同办公室及单位公职律师(法律顾问)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以及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事项填写合同 (协议)主要条款,按合同要求拟定合同,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合同 (协议)。

(九)采购科室按照合同条款进行采购实施。

(十)采购项目信息公开:采购科室会同办公室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切实做好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十九条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事前请示:采购科室根据采购预算撰写请示件,报分管业务、主管财务、主要领导审批。货物类项目需提供货物数量、质量、性能、技术指标等要求;服务类项目需提供服务内容、服务要求、服务期限、询价报告等;工程类项目需提供工程量清单等具体要求。

(二)成立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共3人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三)制定磋商文件。磋商文件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政府采购政策要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以及不予退还保证金的形式、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和地点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

(四)确定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磋商小组从符合相应的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磋商,并向其提供磋商文件。

(五)磋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需经采购确认,磋商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六)确定成交供应商。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科室按照评审得分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从候选供应商中拟定成交供应商,并出具报告,报执委会审批。

(七)签订采购合同:根据采购领导小组决议,业务科室会同办公室及单位公职律师(法律顾问)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填写合同 (协议)主要条款,按合同要求拟定合同,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合同 (协议)。

(八)采购科室按照合同条款进行采购实施。

(九)采购项目信息公开:采购科室会同办公室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切实做好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信息公开工作。  

  第八章  采购验收、履约与备案管理

第四十条  采购验收。采购验收是采购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由采购科室牵头,纪检监察和监事会全程参与,要根据招标参数起草验收文件,根据不同项目组建采购项目验收小组,由本会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由负责纪检工作的会领导、监事会负责人、采购主体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由采购科室负责人人、相关专家、本会纪检工作同志组成,根据项目大小设置单人数组成的验收小组。验收完毕后要形成验收报告,对合格率达不到要求的,应按照协议要求提出扣减相关经费的建议。验收专家相关经费按照相关规定支付,验收相关资料存入采购管理控制档案。

第四十一条  采购合同管理要求。

  (一)业务科室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草拟采购合同,经单位公职律师(法律顾问)审核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业务科室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业务科室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办公室应当将合同副本报财政局备案。  

第四十二条  合同履约。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业务科室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第四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加强对采购活动的记录管理。妥善保存政府采购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我会采购文件经采购科室整理完毕后,应当在第二年6月底前向办公室归档;采购办公自动化或其他业务系统的,应当随办随归。归档时间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影像资料及其其他有关文件、资料。采购文件采用纸质、电子档案方式保管。

采购活动记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        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        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当载明原因;

(四)        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五)        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六)        废标的原因;

(七)        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采购监督人员应当加强对采购活动及采购执行机构的监督检查,建立综合监管体系,保障政府采购工作依法合规进行。

办公室承担我会政府采购的业务监督管理,依法履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度建设、预算编报与执行、信息公开、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等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

监事会依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章程》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加强红十字会监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中红字[2021]12号)参与招标采购工作的跟踪监督,对各科室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以及方案请示、合同订立、履约验收等工作程序提出监督意见,具体监督工作按照监事会参与招标采购监督检查规定执行。

会机关纪检负责纪律监督,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廉政警示教育,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受理对政府采购活动的举报,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根据党规党纪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会党组及时进行严肃处理。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        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        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及内部控制管理情况;

(三)        政府采购备案、审核或审批事项的执行情况;

(四)        政府采购预算、计划和执行情况;

(五)        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

(六)        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七)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情况;

(八)        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

(九)        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答复情况;

(十)政府采购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四十五条  业务科室必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制度规定,要求业务科室或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同时建立监督结果的运用。设立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黑名单,确定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的,列入本会采购黑名单,一律不准再参与本会采购,并将有关情况报送有关部门予以惩处。

  第四十六条  采购监督机构应当对采购执行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提及的采购业务监督检查要求,按照廊坊市财政局转发关于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投标不规范问题整改标准和分类处理意见》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采购人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采购活动发现的疑点问题进行核实处理,对违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政府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使用捐赠资金和其他资金采购的,参照本制度执行。捐赠人对采购另有书面约定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按其约定采购,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五十一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与秘密的采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二条  对于政府采购范围以外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用直接询价等方式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与上级有关部门制度相抵触的,以上级部门制度为准。会内其他制度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自行。国家相关规定包括标准进行修订调整的,按照修订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廊坊市红十字会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