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红十字会“三重一大”事项监管制度
廊坊市红十字会“三重一大”事项监管制度
一、实施范围
凡属市红十字会职权、职能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工作统称为市红十字会“三重一大”事项。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凡属市红十字会职能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充分发扬民主,经集体讨论,以会议的形式做出决定,进一步提高科学、民主和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二)集体讨论原则。凡属市红十字会“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班子会议等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讨论决策。
(三)依法依纪决策原则。即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程序办事的原则。
(四)党管干部原则。即按干部管理政策和规定程序办理的原则。
(五)可追溯性原则。即留有可行性研究、论证、考察、考评、会议记录、三人以上会签等书证资料的原则。
(六)全程监督原则。凡属市红十字会“三重一大”事项均应在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的监督下进行。
(七)责任追究原则。即跟踪决策事项,对未按程序进行的决策,实行责任追究的原则。
三、具体内容
(一)市红十字会涉及的重大问题决策。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市委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等重要事项。
2.有关全市红十字事业发展的中期、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等的制定。
3.全市红十字系统重要政策和制度的制定和调整,红十字会改革方案和措施,市红十字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编制调整等事项。
4.应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5.涉及全市红十字系统改革发展稳定重大事项的决定和完善;
6.涉及全市红十字系统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等重要方案的决定或完善;
7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中涉及的重要问题;
8.涉及工资、奖励办法等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决策等重要问题。
(二)涉及市红十字会重要人事任免。
1.会管干部(科级)的推荐、选拔、任免、调动和奖惩事项。
2.会管后备干部人选的推荐、选拔、挂职、轮岗等事项。
3.向上级党组织推荐的处级后备干部人选。
4.先进人物上报推荐省、市和国家级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事项。
5.其他重要岗位干部的推荐、选拔和调动等。
(三)涉及市红十字会重大项目安排。
1.列入省、市政府的重要项目。
2.市本级红十字系统基本建设项目。
3.市本级红十字事业发展投资10万元以上的项目。?
4.接收系统外的资金如捐赠、投资等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
5.其他按规定需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四)涉及市红十字会的大额资金使用。
1.市红十字会年度经费的预决算。
2.市红十字会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一次性支出5万元以上。
3.会本级财务支付的5万元以上的大额采购资金。
四、“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应当履行的程序。
1.党政主要领导沟通。党政主要领导要事前通气或在决策前就决策议题协商一致。
2.可行性研究。党政主要领导就决策议题协商一致后提出议案,交有关部门或人员,对所涉事项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必要时可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科研机构、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或参与评估、可研、论证。对事关本单位改革发展和职工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事先要广泛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
3.集体研究决策。在调查、可研、论证的基础上,召开党组、党支部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重大问题有较大分歧时,应暂缓做出决定,待酝酿成熟后再议。
4.留下可追溯的书证。会议要有专人记录。对参加决策人员、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情况,要以会议通知、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
5.分工组织实施。党组、党支部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
6.在做出重大决策后5日内,由承办单位或科室将决策的方式、程序、责任领导等,书面报送市应急管理局纪检组存档。
(二)“重要干部任免”应当履行的程序。
1.任职程序: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发布考察预告—主管人事工作的科室考察—征求纪检监察组的意见—讨论决定(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经全委会票决)—公示(报上级批准)—任前谈话(经济责任审计)—任职。
2.免职程序:提出免职意见(纪检监察室、主管人事的科室查实)—会议研究决定—谈话—免职。
(三)重大项目安排程序。
1.由有关科室或单位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立项建议,经分管领导请示主要领导后,提交党政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2.按照上级有关建设项目立项呈报程序的要求上报,并按规定做好相关配套工作。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程序
大额度资金必须由使用科室拟定支出计划或报告,经分管领导请示主要领导后,提交党政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五、“三重一大”工作制度的监督检查
(一)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负责对市红十字会“三重一大”的内容、决策程序、执行程序、执行情况做全程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纠正。
(二)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或公示,或在相关会议上进行通报。
六、违反“三重一大”制度的责任追究办法
(一)对党政领导班子和成员,因不执行或未正确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属于下列情况,给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必须严肃纪律,追究失职者的责任。
1.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进行决策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独断决策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4.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5.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6.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确定集体责任或个人责任,明确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或重要领导责任。属于集体决策行为,造成损失的,追究在集体决策中起决定作用的领导的责任。对责任主体应当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和影响及应承担的责任,分别按以下种类进行追究。
1.向上级报告。
2.批评教育,本人写出书面检查。
3.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4.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