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红十字会机关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2022-10-20 00:00 276

廊坊市红十字会机关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建设节约型机关,加强机关资金的管理,确保机关财务工作规范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财务活动要以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促进红十字事业的发展为宗旨。加强项目资金管,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大力压缩“三公”经费。积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财务管理工作要求: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统筹集约使用资金,保证工作正常运行;加强会计核算管理,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做到账目健全,数据准确,凭证合法,报表真实,手续完备,档案完整;严格财务监督,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完整性;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章  预算管理制度

第四条 财务室负责编制、汇总并上报部门预算和部门决算,组织和监督预算执行,定期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提出改进预算管理工作的建议和措施。 

第五条 各部(室)为预算执行部门,负责项目预算的申报、执行、实施、日常跟踪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加强预算管理。根据市财政局的部署,召开预算编制会议,全面把握预算编制政策和要求。预算编制贯彻厉行节约、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细化编制,确保工作运行。 

 第七条 预算编制程序。预算编制实行三上三下的编审程序。

(一)财务室根据市财政局要求,组织各部(室)申报年度部门预算。会机关各部(室)编制有关项目预算, 经业务主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报财务室。 

(二)财务室审核汇总,提出部门预算建议,报财务主管领导审阅,并根据审阅意见进行调整后,按规定时间向市财政局提交部门预算建议数。 

(三)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预算控制数。 

(四)财务室按照市财政局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协调各部(室)编制部门预算。 

(五)财务室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及时批复各部(室)预算。各部(室)收到预算批复后,严格按照批复的内容进行指标分解和细化落实。 

第八条  部门预算一经财政部门批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因不可预见因素形成的预算缺口,必须按照规定程序,由相关科室提出项目支出预算追加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报财务部门审核,经领导同意后统一报送财政部门。

第三章    收支管理制度

第九条 收入管理。机关的收入是指在预算年度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各类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及会费收入。

第十条  各项收入的取得与形成要合规合法,及时入账,并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填列。

第十一条  支出管理。支出是指市红会为开展业务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及损失,包括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和专项支出等。

第十二条  各项支出必须兼顾需要与可能,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从严掌握,合理安排,加强绩效管理,提高支出效益。每项支出都要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支,不得转列其他科目。要有完备的审批手续和合法的原始凭证,凡不符合预算管理要求的开支和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票据,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支付。

第十三条  人员支出管理。人员支出是指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各类劳动报酬以及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支出等,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人员支出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和国家政策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公用支出管理。公用支出是指单位为保证机关运转和正常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开支,包括正常公用支出和专项公用支出。公用支出在核定的预算额度内,由财务部门统筹安排,根据实际需要节约使用。

第十五条  专项支出管理。专项支出是指为完成专项或特定工作任务而取得的具有指定用途的项目预算支出。专项支出实行项目库管理,以政策性、紧迫性、绩效性为标准,择优安排项目,确保用之有效。

第十六条 捐赠款支出管理,要量入为出,严格按照《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使用。非定向捐款项目支持费支出不得超过接受捐增款的6.5%;定向公益项目捐款的项目支持费支出,由捐赠者和项目执行单位协商支出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6.5%。

第十七条  差旅费报销按照《廊坊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实行定点管理。召开会议和培训,要事先写出会议、培训和招待费用预算请示。会议、培训结束后,经办人员在一周内将会议、培训通知和参加会议人员签到表报办公室财务。超预算及非定点的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 支出事前申请。 

(一)申请支出事项必须有预算指标,无指标或超指标的支出不能进行申请。 

(二)申请支出部(室)凭依法取得的合法票据,送财务室审核,按照授权审批权限进行逐级报批。 

第二十条 对以下情况不予报销:会议、培训、招待超标准和非定点;发票无单位户头;户头与转账单位不符;票据不复写、无单价、无数量、大小写金额不符;票据有涂改的。对票据不合法、签批手续不规范、违反财务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资产是指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资产管理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管理等。 

第二十二条 货币资金管理。

货币资金是指单位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和其它货币资金。 

第二十三条 建立货币资金岗位责任制 

(一)会计人员岗位和出纳人员岗位相互分离。未经授权的部门和人员不得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接触货币。 

(二)出纳人员不得担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出纳人员不得由临时人员担任。 

(三)出纳人员管理法人名章,会计人员保管财务专用章,按规定履行盖章手续。 

(四)建立货币资金授权制度和审核批准制度,所有收支均按照审批权限签批。 

第二十四条 现金管理 

出纳人员负责现金的收支和保管。 

(一)按照规定及时将现金收入存入银行账户。 

(二)审核原始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收付款凭证支付款项和登记现金日记账。 

(三)妥善保管现金,现金库存不得超限额。 

(四)及时清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

(五)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现金管理的各项规定。现金收付和保管。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必须实行帐目、现金分管。除工资性支出、差旅费和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以现金支付外,其他一切支出必须通过银行转帐结算。日库存现金超过1000元限额,当日应送存银行。不得坐支和以白条抵押现金。现金出纳帐必须逐笔登记,不得汇总记帐。

(六) 及时清理结算往来资金,不得长期挂帐。会机关的本年度往来款项,每年年终前应尽量清理完毕。严格控制借款,会机关工作人员到外地出差的,可根据需要适当预借旅差费。出差返回后,七日内必须结清预借的旅差费。凡前次帐未结清的,下次不得借款。个人不得因私借用公款。所有借款必须填制《借款凭证》,及时记帐、限期归还。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一般设备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15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形态的资产;单位单价不足规定标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也视为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由办公室专人负责调配和管理,固定资产的购置、调入、报废和转让须经会领导审批同意后按国家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会机关工作人员要妥善保管自己使用的固定资产,资产使用人不得随意转借和变卖,如由于资产使用人使用不善或丢失造成的经济损失,酌情由资产使用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八条   对超过使用年限并无法使用的固定资产,如办公家具、电脑等办公设备,确认已无维修使用价值的,经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指定负责人办理相关固定资产报废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机关各科室因工作需要添置或更换办公设备,需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由财务科负责审核,报请主管领导审批同意,按照《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市级党政机关通用资产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廊政办[2012]92号)的规定购置固定资产。购置办公设备的书面申请由财务科留存并作为原始凭证入账。

需要政府采购的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及符合限额标准的办公家具等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统一办理,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各项规定和流程执行。

三十条  办公设备、专用设备、家具等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 的原则,由各科室负责人管理,具体使用人保管,不得随意丢失和损毁。电脑、照相机、摄像机等贵重固定资产,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三十一条  机关财务科和办公室每年联合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掌握机关固定资产的管理状况、设备的完好程度等,保证账实相符。清查后对各科室固定资产打印明细表一式两份(包括资产名称、型号、购置时间、使用人等相关内容),并经科室负责人签字,各科室和财务科分别留存。

第三十条  对资产清查中盘亏或盘盈的固定资产要进行情况说明,报请有关领导批准后,及时履行手续、调整账目。

第三十条  因退休、调动工作离开单位工作岗位的,离开前必须办结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不得私自转移固定资产。

第三十条  因使用年限过长不能正常使用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各科室不能自行处置,由财务科统一向财政部门申请报废,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废审批手续。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原科室负责继续保管,待报废申请批准后交由政府公务仓统一处理。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要明确保管(使用)人的责任,依法管理使用,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要加强固定资产的购置、核算、保管和处置管理,定期进行资产清查,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严防国有资产流失。要认真履行固定资产购建、调拨、出售、报废与报损等审批手续,合理配置、有效使用固定资产。单位的固定资产不允许公物私用或无偿交由与单位无关的经营单位使用。

第五章  财务报账审批管理

三十六条  财务报账审批管理应当坚持集体理财、集约理财原则,应当坚持严格程序、权利监控原则,应当坚持公开透明、节俭效益原则。

财务报账审批实行前置审批、逐级审核制度。

三十七条  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审批事项及审批程序。

机关项目支出及捐款支出,按照“三重一大”等相关制度规定,由经办科室填写市红十字会请示事项呈批笺,列出资金使用计划和依据,报会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经办科室根据集体研究决定的意见负责实施。工作完成后,经办科室将原始凭证、事项呈批笺及其它相关材料送财务。审核通过后填写并粘贴制式报销单,经经办人、经办科室负责人、会计秘书长常务副会长逐级审核签字后报账核销。

原则上,实际支出金额不能超过集体研究的审批金额。否则,需要再次履行报批后,才能报账核销。

三十八条  应报常务副会长审批的事项及审批程序。

因公出差、参加会议、考察学习办公费等费用,经办科室填写市红十字会请示事项呈批笺,列出资金使用计划和依据及其它相关材料,经经办人、经办科室负责人、会计秘书长常务副会长逐级审核签字。

经办科室根据领导签批意见负责实施。工作完成后,经办科室将原始凭证、事项呈批签及其它相关材料送财务科,报账核销。

原则上,实际支出金额不能超过审批金额。否则,需要再次履行报批后,才能报账核销。

第七条  水费、电费、一般邮寄费、办公电话费以及法定保险、津贴、人员工资等正常专用支出在办理托收、上缴和代发手续前,会计认真审核把关后报秘书长、专职副会长审批,按照约定直接支付。

第十一条  对各单位即时性开支和专项业务开支,实行备用金管理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

备用金额度,根据各单位业务性质、业务量等实际情况合理安排。专项业务开支按照业务需要单独核算备用金。备用金原则上用于1000元以下的小额公务支出,超过1000元的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并履行报账核销手续。

第六章  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

第三十六条  为加强机关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的管理,办公室设会计和出纳人员。

第三十七条   财会人员要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不相容职务和岗位要完全分离,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七章  会计核算管理

第三十八条  会计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的会计制度,编制和执行预算及设置预算会计科目,建立会计账册,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认真贯彻增收节支原则,反对铺张浪费,做好会计核算和报表工作,为领导和有关部门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三十九条 会计根据业务事项及会计科目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有关人员应在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上签字或者盖章。

第四十条   会计人员定期对各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物相符。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要做到日清月结,现金账面余额要每天与现金库存数核对无误,银行账要定期与银行对账单相核对。

第四十一条  每周二、周三为集中报账日,具体办理单据的核签、资金的结算业务,其余时间为财务人员制单、记账、结账、编制会计报表、进行财务分析等内部管理时间,不办理报销手续。

第八章    财会印章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为保证资金的安全,机关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采取分别管理的办法,即法人章委托出纳人员保管,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保管,支票由会计及出纳人员分别保管,做到专职专责。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市红十字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