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红十字会财务报账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廊坊市红十字会财务报账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强化内控机制,优化权力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报账审批管理应当坚持集体理财、集约理财原则,应当坚持严格程序、权利监控原则,应当坚持公开透明、节俭效益原则。
财务报账审批实行前置审批、逐级审核和专职副会长“一支笔”签字制度。
第三条 财务报账审批按照工作性质和资金使用额度相结合方式分别审批。
二、机关财务报账审批管理
第四条 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审批事项及审批程序。
机关项目支出及捐款支出,按照“三重一大”等相关制度规定,由经办科室填写市红十字会请示事项呈批笺,列出资金使用计划和依据,报会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经办科室根据集体研究决定的意见负责实施。工作完成后,经办科室将原始凭证、事项呈批笺及其它相关材料送财务科。审核通过后填写并粘贴制式报销单,经经办人、经办科室负责人、会计、秘书长、常务副会长逐级审核签字后报账核销。
原则上,实际支出金额不能超过集体研究的审批金额。否则,需要再次履行报批后,才能报账核销。
第五条 应报专职副会长审批的事项及审批程序。
因公出差、参加会议、考察学习、办公费等费用,经办科室填写市红十字会请示事项呈批笺,列出资金使用计划和依据及其它相关材料,经经办人、经办科室负责人、会计、秘书长、常务副会长逐级审核签字。
经办科室根据领导签批意见负责实施。工作完成后,经办科室将原始凭证、事项呈批签及其它相关材料送财务科,报账核销。
原则上,实际支出金额不能超过审批金额。否则,需要再次履行报批后,才能报账核销。
第六条 水费、电费、一般邮寄费、办公电话费以及法定保险、津贴、人员工资等正常专用支出,在办理托收、上缴和代发手续前,会计认真审核把关后报秘书长、常务副会长审批,按照约定直接支付。
第七条 对各单位即时性开支和专项业务开支,实行备用金管理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
备用金额度,根据各单位业务性质、业务量等实际情况合理安排。专项业务开支按照业务需要单独核算备用金。备用金原则上用于1000元以下的小额公务支出,超过1000元的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并履行报账核销手续。
第八条 财务每月要将会直属事业单位支出明细报常务副会长。
四、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