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红十字会项目管理制度(试行)
廊坊市红十字会项目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廊坊市红十字会(以下简称“市红十字会”)项目管理工作,提高项目执行能力,参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河北省红十字会关于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指项目是市红十字会引进的或开展的公益项目。
第三条 开展的项目应当体现人道主义和以人为本的精神,符合我市总体发展规划并有助于实现市红十字会的总体工作目标,同时符合红十字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在项目合作过程中,应本着市红十字会为项目主要实施方的原则,由市红十字会统一负责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市红十字会应当根据本地的需求和能力对项目进行梳理和筛选,制定项目计划方案。
第六条 项目应以服务群众为重点,注重可持续发展,各类项目都应符合红十字会组织发展与能力建设的内容。项目范围可涵盖人道救助、备灾救灾、社区卫生与健康、志愿者发展与管理等方面。
第七条 市红十字会建立项目库,为项目推介和管理服务,并及时向河北省红十字会项目库报告。
第三章 项目推荐
第八条 市红十字会对上报的项目进行综合分析和筛选后向捐赠方推荐项目。
第九条 在推荐项目时应优先考虑项目地区的实际需求、各县(市、区)红十字会的项目执行能力及当地政府的配套支持等因素,并适当向人道需求迫切和政府支持力度较大的县(市、区)倾斜。
第四章 项目执行
第十条 市红十字会设定项目执行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项目执行工作。负责项目执行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业务知识与技能,尽可能保持人员的稳定。
第十一条 市红十字会对全市项目工作实施宏观管理,检查、监督和评估项目的执行情况,负责对外联络与沟通。
第十二条 县级红十字会设立的项目由各县(市、区)红十字会对项目进行具体管理,落实项目计划书的内容,组织项目实施、检查、评估及修正,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和变化,应及时寻求合理有效的解决办法和措施。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上一级红十字会应当支持、帮助和监督下一级红十字会做好项目管理工作,下一级红十字会应当配合和接受上一级红十字会的指导与监督,及时反映情况,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四条 县级红十字会应当运用和推广“参与式”的项目管理方法,动员各种资源为项目服务,组织项目合作方、受益人群和红十字志愿工作者等参与项目的规划、监督和实施,推动项目管理工作的民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十五条 全市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同项目涉及的政府部门、其他组织和单位建立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
第十六条 全市各级红十字会应做好同捐赠方及其代表的联络与沟通,增进相互了解、尊重和信任,建设性地解决问题,妥善处理分歧。
第五章 项目督导与评估
第十七条 项目督导与评估工作应当贯彻项目的始终。市红十字会每年都应对项目进行督导,督导活动应纳入项目实施计划。
第十八条 督导人员应具备所需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项目管理经验,从而保证督导质量,优先选取监事会监事为督导人员。
第十九条 项目督导应当以项目计划书的内容,如目标、时间进度、活动安排及衡量指标、经费支出等为依据。每次督导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解决。
第二十条 全市各级红十字会应当根据项目目标、活动内容、资金预算和项目执行效果组织评估活动。内部评估是指由红十字会内部人员参与的评估,外部评估是指由非执行方人员参与的评估。
第六章 项目预算制定
第二十一条 项目预算的编制应当依据项目方案进行,要细化每一项费用,表明每一项预算的标准并根据实际需要测算,合理立项。
第二十二条 项目预算分为项目活动费和项目支持费,如开展人道救助活动,还应包括救助金额等。项目活动费是指项目计划书中各项活动的费用,包括活动费、物资费、用工费、宣传品制作费、场地租用费、运输费、培训费等;项目支持费是指给全市各级红十字会在管理和执行项目活动中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捐赠方给予市红十字会的项目支持费应当据实列支,原则上不超过6.5%。对于捐赠方因某种原因无法提供项目支持费的,视具体情况而定。县级红十字会所需经费参照本办法。
第七章 项目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资金按照财务相关要求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保证项目资金使用的安全和有效。
第二十六条 项目资金应进入规定的银行账号核算,按项目资金的类别设置明细账。项目支持费应按照捐赠者意愿进行核算,要求单独核算的按要求进行项目明细核算,包干使用的可纳入单位统一核算。
第二十七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照资金使用计划规定的范围使用。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追加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八条 市红十字会执行项目的差旅费和会议费标准原则上按照财政的相关规定执行。项目工作人员出差执行廊坊市财政局关于廊坊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财务报告必须按照项目协议规定的时间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项目财务状况,财务报告的编制必须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和有关文件进行,做到账表相符、按时报送。
第三十条 项目完成时,市红十字会要组织内部项目审计,必要时可进行第三方审计。
第八章 项目报告
第三十一条 项目报告分为文字报告和财务报告,应当分别由项目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提供。
第三十二条 各级项目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的规定按时提交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不能按时提交的,应该提前说明原因并通知捐赠方。
第三十三条 市红十字会接收、划拨的项目资金,由市红十字会财务部门负责编制项目财务执行报告。下拨县级红十字会的项目款,由县级红十字会编制项目执行财务报告并上报市红十字会财务部门,由市红十字会财务部门审核汇总后,由业务工作部报送捐赠方。
第三十四条 项目报告应当以项目方案为依据,按照项目目标、活动安排、效果评估等次序,及时准确地反映项目的执行情况。项目报告还应当真实反映项目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问题和影响项目顺利执行的其他因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或改进措施。
第三十五条 妥善保存相关文件、文字和其他资料,项目执行完毕后统一归档备案。
第九章 项目物资采购
第三十六条 市红十字会项目执行部门按规定负责采购市红十字会的项目物资,县级红十字会负责本级的项目物资采购。各级采购人员应当妥善保存相关的公示、公告、合同、票据等文件。
第三十七条 市红十字会和县级红十字会应分别对项目添置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管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县级红十字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其他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在廊坊市红十字会。